相信大家都為了醫藥負擔相當的頭痛

尤其是保險在申請理賠時

通常會被拒賠的最大原因是因先天性疾病

在網路找到一個解釋令

大家可以用這個來向保險公司申請看看

我也是朱醫師即將要開刀的病患之一

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重點在第4條

釋示健康保險「先天性疾病」列為除外責任及理賠之處理原則

財政部93.01.29台財保字第○九三○○○二三○五號

主旨:台端陳訴本部保險司所定保險理賠除外責任規範中,先天性疾病不理賠之規定顯不合理等情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九十三年一月九日(九三)院台業貳字第○九二○七一二八○三號函轉台端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陳情函辦理。

二、依本部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台財保第八六二三九八九三九號函核定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被保險人因「美容手術、外科整型或天生畸形」而住院診療者,保險人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之責任,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則不在此限。惟查上述除外責任條文並無將「先天性疾病」列示其中,與台端引述條文有所出入,合先說明。

三、由於「先天性疾病」為一抽象集合名詞,並非保險法規定之法定除外責任,準此,各保險公司若擬將先天性疾病列為健康保險商品之除外不保事項,則對於不承保先天性疾病之具體名稱,除應於保單條款列示清楚外,保險費率尚須依照公平對價原則做合理反映;反之,該除外責任條款即有構成保險法第五十四條之一約定無效之情事。

四、次查保險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若被保險人先天性疾病於訂立契約前潛隱未發,自不為契約當事人及被保險人所知悉,保險契約依法自屬有效。保險人如擬依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主張被保險人於訂立契約時已在某先天性疾病情況中,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則須舉證被保險人於訂立契約前曾有發病事實,否則仍應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五、另消費者與保險公司間若有具體理賠爭議,亦歡迎檢具公司名稱及相關資料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地址:台北市南海路三號六樓,電話:(○二)二三二二三二七三)提出申訴,該委員會廣納保險專家學者,將秉持公正、客觀及專業之立場,為消費者調解紛爭,本部基於主管機關立場,亦將全力予以協助。 註:保險人指的是保險公司
原文出處在 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index06.asp




感謝阿牛

Kitten 的回應:


這些條款我也曾經拿出來用過唷,雖然我那家還是不賠 ,但是不見得每家都是這樣,還是可以試試看

會遇到的麻煩我可以先提出來給大家參考,這樣大家都有心理準備如何去應付



"惟查上述除外責任條文並無將「先天性疾病」列示其中,與台端引述條文有所出入,合先說明。"


這在成人方面的爭議是先天性或後天出現的問題,如果你能堅持從小並未有症狀,健檢也無問題,但是長大發現了漏斗胸,所以我不是先天性疾病,這時保險公司是說你是天生畸形.



"「先天性疾病」為一抽象集合名詞,並非保險法規定之法定除外責任"



沒錯唷 我合約裡沒說漏斗胸是先天性,而且醫師也未證明確定為先天性,這時他們提不出證據的說法還是一樣"天生畸形",而且他會騙你說,他跟你醫師照會過了,醫生說你是先天性,這時請勿相信,請找醫師求證唷.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我在26歲之前確實不知道,而保單我在13歲就保了,他們的理由是,如果你不是先天性,但是13歲已經發育了唷,即使不是先天性,但是已經開始生長,是天生骨頭生長異常所以投保時就已經存在,就算我們都沒有就醫記錄,他還是判定帶病投保.



這些條文很有用,不過我和媽媽2個人對抗了他們整團的顧問,花了半年時間,最後還是沒有爭到,但是只有一家沒爭取到而已,所以大家不要一定要做好充足的準備來爭取自己的權利,千萬不要輕易放棄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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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r. 朱志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