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漏斗胸之友協會活動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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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前一陣子太忙, 現在總算安定下來了, 加上許多病友催促, 我想, 我們該辦活動聚聚囉!
是否請大家與活動組的病友們提供意見, 如時間, 地點, 活動方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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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是薛薛(社會服務組組長)


由於最近已開始有病友想要申請協會的補助,所以我們必須盡快擬定出補助資格和規定


想請各位提出自己的看法或疑問,也"非常歡迎"各位加入社會服務組,一起參與討論


我們期盼讓整個補助計畫更加的完善且公平


 


在我們看不到的各個角落,不論是資訊還是經濟,還是有很多病友需要幫助...


希望大家可以盡自己的一份力量,讓協會能夠盡快上軌道


我們都非專業人士,多少會害怕自己的能力不足


但俗話說:三個臭皮匠勝過一個諸葛亮


相信大家一起來,一定能夠讓協會成長茁壯


 


若您想要加入社會服務組,可在網頁下面附上自己的msn(以供線上討論),或者可以加入我的msn


aiux_mh12@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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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志純:


 


現職: 台北市宏恩綜合醫院院長;


專科: 外科專科醫師, 小兒外科專科醫師, 部定外科副教授


職經歷:


外科醫學會副秘書長, 外科醫學會常務理事; 小兒外科醫學會理事,


民國八十一年全國好人好事代表;


  


 


 



符振中:



上海辰新醫院院長; 台灣醫事聯盟理事長; 聯新胸腔外科專科醫師;



香港大學胸腔外科研究員


.美國芝加哥大學胸腔外科研究員


.美國哈佛大學胸腔外科研究員


.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胸腔外科主任


.財團法人振興復健醫學中心胸腔外科主任


.財團法人振興復健醫學中心醫療副院長


.私立醫療院所協會理事


.區域醫院協會常務理事


.聯新集團醫療執行長




 

錢大維 醫師, 台北榮民總醫院小兒外科 副教授主任 小兒外科醫學會理事 



刁冠宇醫師 三軍總醫院 小兒外科 助理教授 主任


 


陳天牧:
學歷
國防醫學院醫學系, 美國杜克大學醫學院臨床研究員
經歷
三軍總醫院整形外科主任 ,中華民國整形外科專科醫師,中華民國美容外科醫學會秘書長, 部定教授
現職
三軍總醫院整形外科主治醫師,三軍總醫院醫學美容中心主任,國防醫學院外科教授 

 



李韋蓉:


 




 


 


新光醫院專案心理師
國立陽明大學心理師
國立師範大學心理師
輔仁大學心理師
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講師
杏語心靈診所資深治療師
經歷 : 美國紐約市NYAWC中心治療師、紐約市NYAWC團體治療師、紐約In-Tech高中心理諮商員、元智大學諮商與就業輔導組專任諮商老師、懷孕諮商服務中心諮商員、台北張老師團體輔導員、新移民外籍新娘輔導員、台北市民生國小級任老師與台北市雨聲國小老師等。
專業證照:
部定講師,國家醫事人員高等考試及格,美國催眠治療師學會AAH認證合格催眠治療師,醫療健康心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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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才成立, 就在今日蘋果日報上發現有病友需要協助,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703733/IssueID/20100801

煩請社會服務組薛組長聯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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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斗胸之友協會第一次理監事會已於2010/8/1順利完成,選出理事長及常務監事
第一屆理事長: 朱志純
第一屆常務監事:符振中
另設:每組均需多人共同參與, 請有意願者踴躍報名
醫療專業組:
朱志純(宏恩醫院院長, 外科專科醫師, 小兒外科專科醫師, 外科副教授)
符振中(上海辰新醫院院長, 胸腔外科專科醫師)
錢大維(台北榮民總醫院小兒外科主任)
刁冠宇(三軍總醫院小兒外科主任)
潘蒙麗(宏恩醫院護理部主任)
洪千婷(宏恩醫院復健部主任)
李韋蓉(杏語心靈診所心理師)
陳天牧(三軍總醫院外科部主任)

林耿立(松德診所身心科醫師,宏恩醫院主治醫師, 世新大學特約諮商醫師,台灣憂鬱症防治網講師, 富邦人壽特約講師 )
其他:
社會服務組:薛雅靜, 陳妙姍, 簡義泰


保險咨詢組:周玫秀, 朱聖鴻, 李雅如(sheep0401@yahoo.com.tw), 其他
網路組: 簡義泰, 錢大維 其他
活動組: 林佳儀, 陳佳儀, 黃立夫, 羅尉文(itsweiwen@gmail.com),其他...
協會秘書: 邱寶釵+886-2-27713161-123/204, FAX: +886-2-27718052


香港聯絡處: 峰: http://tw.myblog.yahoo.com/jw!PAvCuH6BGx7oKCjyMBgMzdY7Gef4/prof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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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當選選人: 朱志純, 李葦蓉, 錢大維, 刁冠宇, 洪千婷, 簡義泰, 蔡慧珍, 林佳儀, 陳玉君, 林明達, 錢姿瑾,
監事當選人: 符振中, 潘蒙麗, 謝佩芝, 黃相群, 王皓正, 謝明憲, 潘穎潔.
當於2010/8/1理監事聯席會中選中理事長及常務監事, 並設立秘書處及各工作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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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l/19/today-health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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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來的願望, 終於在大家的支持下實現了, 今天早上藉宏恩醫院九樓, 成立了全國第一個漏斗胸的支持團體--台灣漏斗胸之友協會.而理監事也被順利選出; 依規定將會在兩週內召開, 屆時將能為所有的病友們提供更好的服務. 這個BLOGT將來也會由協會的官方網站來取代. 我個人仍十分樂意在此為大家服務. 謹在此謝謝大家..


成立初期, 暫由宏恩醫院圖書館(02)27713161-700 邱寶釵擔任秘書若有需要服務, 請大家不吝賜教志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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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來為漏斗胸病友們服務, 一直感到漏斗胸病友們是常被忽略地一群, 往往本身的病痛不能得到親友及社會理解及接受, 也得不到適當的 醫療資訊及照護,而在保險及兵役等等權益也常受到影響, 漏斗胸之友協會經歷了兩年的努力, 終於得以成立了,這是我國第一個正式經內政部核可的凹胸(漏斗胸)病患的關懷團體, 第一次會員大會即將於7/18(日) 上午在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61號宏恩綜合醫圖書館院舉行. 誠摯地邀您或任何對漏斗胸病友權益關心的人來參加. 順便大家也聚聚, 分享關懷.

當日議程如下, 除了期盼您的參加, 也盼有心為大家服務的朋友們能積極參加理監事的選舉(可先留言告知以便先印列選票), 讓我們能為病友們創造出更好的生活!



宏恩醫院 院長 朱志純 醫師敬邀

10:00-10:30 報到, 入會
  10:30-10:35 主席致詞
  10:35-10:55 會務報告
  10:55-11:25 通過章程草案
  11:25-12:00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
  12:00-12:30 通過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案
  12:30-13:00 選舉第一屆理監事
  13:00 午餐&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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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出國演講,昨天才回國,真抱歉,在國外有時上網不易,但昨晚及今早己儘快回覆了大家的留言,我在六月六日至十日又要赴日本,但對大家的就診應影響不大吧。
因父親的健康情況,我會在六月底會結束在為恭醫院的服務,而回到台北,以便就近照顧,也會增加台北的診次及手術時段。七月份就會正式成立漏斗胸之友協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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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盡千辛萬苦,漏斗胸之友協會籌備處終於在99年2月7日上午正式成立了!



身為漏斗胸患者的父母,這三年來,從手術前的詢問及了解、施行手術當時惟恐天人永隔的焦慮、術後看到孩子在加護病房尚未清醒的時候,嘴裡插著呼吸器眼角滴著眼淚時的不忍、置入矯正鈑後的前幾天聽到孩子孱弱哀號的椎心之痛、回家當天看到孩子可從沙發椅上跳上跳下的安心感(表示已完全適應矯正鈑了)、對於孩子從事各種運動的顧忌、看到鋼絲斷成多節的憂慮 … 種種的心情真是令人百感交集;終於,隨著矯正鈑的取出,一切的痛苦與憂慮也同時從我們全家人的心裡抽了出來。



經歷了這段日子,衷心地感 謝朱 醫師帶領的醫護團隊,感謝團隊成員們的照顧,小犬才能夠脫胎換骨,重獲再造,謹在此表達最誠摯的謝忱。



無庸置疑地, 朱 醫師是國內漏斗胸治療的權威!除此之外,最令我敬佩的是 朱 醫師的工作態度與視病如親的情誼。我常常告訴小犬,能夠遇到 朱 醫師真是他的福氣;因為,我從沒遇過ㄧ位醫師,願意如此不厭其煩地向病患家屬解說病情。所以,不僅是小犬的病情獲得完善的醫治;同時,我們全家也 從朱 醫師身上看到一個好醫師的典範,更是社會的典範(註1)!我常常覺得,近十餘年來,社會風氣每下愈況,逢迎拍馬、吹噓矯情者比比皆是,整個台灣出現了不重視專業,只求短期成效的表面功夫,更讓一些所謂論述能力強的人,以嚼舌之能事,遂己之私慾,辜負了上天賜給他們的能力。



可喜的是,我在 朱 醫師身上看到了一個值得尊敬的典範, 朱 醫師願意一步一腳印地為漏斗胸患者尋找最好的醫治方式,並考量病患與家屬的徬徨無助,進而推動成立漏斗胸之友協會,期能以廣大患者及家屬的力量,給予所有漏斗胸患者強而有力的鼓勵與支持,讓漏斗胸患者不再感到孤單,確實是莫大的功德!



我很慶幸小犬在這麼小的時候就因為漏斗胸這個疾病遇到 朱 醫師,讓我不再感嘆典型在 “夙昔”,因為,典型就在 朱 醫師身上呢!我有時也向小犬說, 朱 醫師 “努力做好一件事” 的人生觀是非常值得推崇的,期許他以後要 向朱 醫師看齊,若能夠學醫,也努力使自己成為漏斗胸治療權威,造福與他同樣為此疾病所苦的患者。或許,患有漏斗胸這件事對小犬而言不是苦難,而是上天給他的恩賜與訊息呢!



日本電影大師黑澤明在 “生之慾”這部電影中,點出人生的目的,就是應該造福人群,物質/享樂主義畢竟終究只能換來空虛!終日被生活、工作瑣事糾纏的我,總是認為自己無暇或能力為社會做些什麼,今天,看到 朱 醫師真摯地為漏斗胸患者籌設協會的義舉與努力,我等豈可袖手旁觀?儘管吾等能力有限,還是勉勵自己務必盡一己棉薄之力,希望能夠協助 朱 醫師順利完成漏斗胸之友協會的籌備工作,也呼籲大家踴躍幫忙/參與,共同讓這個屬於漏斗胸患者的園地能夠成熟茁壯。



昶元的爸爸 邱佩諄 敬啟

99.2.15 (庚寅虎年大年初二) 00:45


註1: 朱 醫師賢伉儷也是夫妻典範,每次漏斗胸之友相關活動舉行時,總是看到 朱 夫人忙裡忙外,協助相關活動的進行,讓人充分感受到 朱 醫 師與 夫人鶼鰈情深,令人欽羨。

註2: 朱 醫師抱歉了,年前因工作、家庭忙碌,至今方完成此感想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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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內容如下:
已順利如期完成:

台灣漏斗胸之友協會 發起人暨第1次籌備會議
會議日期:2010/2/7(日)
會議時間:10:30-12:30
會議地點:咖博館-台北市內湖區洲子街70號
會議記錄:謝佩芝

時間 議程 備註
10:30-10:45 報到 & 點餐
10:45-10:50 發起人致詞
10:50-11:00 推選主席
11:00-11:05 主席致詞
11:05-11:10 來賓致詞 如無則免
11:10-11:15 報告討論事項
11:15-11:45 推選籌備委員
11:45-12:00 推選主任委員
12:00-14:00 1.審查章程草案2.籌備期間聯絡地址及工作人員案3.決定會員入會申請手續、申請書格式並公開徵求會員4.籌備期間經費之收繳及籌墊案
14:00-14:15 臨時動議
14:15~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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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今年給病友們的好消息就是已取得內政部核可成立漏斗胸之友協會, 依行政流程, 有許多事要做, 我們會一一依規定辦理好, 最近要做的就是要先召開發起人召開籌備會議, 會預定在2/7日在台北舉行, 之後就要徵募會員了. 屆時, 還盼望大家能多支持.

Dr. 朱志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好消息--漏斗胸之友協會在Peggy辛苦的催辦下, 目前已經內政部核可了, 依規定要在半年內成立, 我會與Peggy儘快組織, 並徵求大家加入成為會員, 請多多支持, 讓漏斗胸之友協會能成為國內漏斗胸病友們最大的支持力量

Dr. 朱志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

各位病友~~大家晚安! 我是小將(29歲,女性),各位病友近況如何呢??


想說大家辦個小聚餐,分享生活點滴,

小將第一次舉辦病友趴,希望20歲以上的年輕人來共襄盛舉!!

因為成年人與小朋友的開刀後恢復情形不同,

希望藉此機會交流成年病友的近況!

只要您年滿20歲,已經開過刀,歡迎打電話給小將 0986-866096(找小將)

或是在朱醫師留言板上留言亦可!

屆時邀請朱醫師一起同樂!!

時間:8\14晚上6:00 p.m.
地點:台北市台北市內湖區洲子街70號的咖博館.

可搭內湖捷運到港墘站下。對面大樓地下室亦可停車

PS.本次聚會僅限年滿20歲之病友(如害羞可攜帶一位眷屬),地點於確定人數後告知!如有疑問各位寶貝請直接撥打手機詢問!!不要客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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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多年起開設這個園地, 主要是為了提供漏斗胸病友們更多的醫療資訊及病友們分享支持, 進而能成立漏斗胸之友協會. 現在協會的申請已提出, 預計明年初可以正式成立. 非常感謝大家, 尤其是病友們的經驗分享及資訊交流 讓這園地的內容更豐富.
  大家的努力. 讓台灣漏斗胸資訊揭露及治療能普及. 惟請大家不論分享或討論, 或提供資訊時, 避免提到醫院及醫師的名字,而能讓這個園地能成為促生漏斗胸之友協會而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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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家的支持及PEGGY的辛勞, 僅在此向大家報告我們的協會進度及預定流程, 有點累人, 但終究上路了.





7月15日 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7月22日 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構

7月22日至9月22日 內政部審核期 含主管機關提出修正之意見修改

9月22日 內政部同意成立漏斗胸之友協會 6個月申請流程

9月25日 寄出「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大會」申請函

10月9日 開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 會後公告公開徵求會員

10月23日 寄「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會議紀錄

10月30日 寄出第二次籌備會會議申請函

11月13日 開第二次籌備會

11月27日 寄出第二次籌備會會議紀錄

11月30日 寄出「第一次成立大會」與「第一次理、監事」會議申請書

12月18/19日 開第一次成立大會和理、監事會議

12月25日 申請立案資料

發給立案證書 約1個月 含文件與附件缺失之補件


到時還望大家都能參加, 成為會員

感謝大家

志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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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只要傳真給我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與簽名即可,不用看太多文件

2. 傳真後打電話確認,避免有傳真但我們沒收到
 或郵寄到內湖區安美街163號9樓,漏斗胸之友協會 籌備處

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Dr. 朱志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我們仍急需發起人,
請大家至
http://www.pectus.com.tw/980612-2.doc
下載後填妥之第一頁及第五頁,後傳真給PEGGY(表下有傳真號碼)
多謝大家玉成
志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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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突破了技術上及行政上的問題, 我們的協會可以開跑了, 請大家多支持, 申請書的下載如下:


 http://www.pectus.com.tw/980612-2.doc


請下載填妥表格後(只要第一頁及第五頁即可,其餘只是規定格式,供大家參考),貼上身份證影本(可加註限申請成立漏斗胸之友會用)後 FAX給PEGGY, 其餘就交給她去辦囉


志純



 



台灣漏斗胸之友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台灣漏斗胸之友協會」,英文名稱為Associ ation of pectus excavatum,Taiwan,簡稱 APET(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以促進民眾了解漏斗胸,協助漏斗胸病人合法獲得醫療資源, 鼓勵病患個人及家庭相互扶持及分享經驗, 並促進漏斗胸病人之醫護復健及生活品質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漏斗胸相關資訊及教育,以提高民眾之醫療知識水準。


         二、鼓勵發展漏斗胸治療及照顧之研究與製造。


          三、幫助患者及家庭接受治療及做生活心理的調適。


         四、舉辦聯誼會、座談會介紹醫療新知及增進互動,相互鼓勵。


         五、支持相關醫學研究。




      第 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 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



          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為左列五種:




    1. 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 團體會員:凡公私立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審核通過,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 並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力。

    3.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關、團體或個人, 對本會有所贊助,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四、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關、團體或個人, 對本會有所貢獻,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會員代表)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 其欠繳會費一年經催繳仍不履行者,由理事會決議後予以停權, 其欠繳會費二年,經催繳仍不履行者,即視同自動退會。



第 九 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 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 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 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 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 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理事、監事之選舉,必要時得以通訊選舉為之,但不得連續辦理, 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定之,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 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得由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 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 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 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有: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 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 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




      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五條:本會得設各委員會小組,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 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六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 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 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 由理事長召集,召集


         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 會員代


         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八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


         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但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


         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 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 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 卅 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


         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會議之決議,各


         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一條:理事、監事均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 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入會費應於入會時一次繳清)


           個人會員新台幣二○○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三,○○○元。


     二、常年會費:(常年會費應於每年元月底前繳交)


           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三,○○○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三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四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 收支預算表、員




      工待遇表,提報會員大會通過(若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 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本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 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 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 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卅五條:本會於解散後, 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件


第卅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七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八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報經主管機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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