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93.01.29台財保字第○九三○○○二三○五號文中有提到:
三、由於「先天性疾病」為一抽象集合名詞,並非保險法規定之法定除外責任,準此,各保險公司若擬將先天性疾病列為健康保險商品之除外不保事項,則對於不承 保先天性疾病之具體名稱,除應於保單條款列示清楚外,保險費率尚須依照公平對價原則做合理反映;反之,該除外責任條款即有構成保險法第五十四條之一約定無 效之情事。
四、次查保險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若被保險人先天性疾病於訂立契約前潛隱未發,自 不為契約當事人及被保險人所知悉,保險契約依法自屬有效。保險人如擬依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主張被保險人於訂立契約時已在某先天性疾病情況中,不負給付保 險金之責任,則須舉證被保險人於訂立契約前曾有發病事實,否則仍應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三、由於「先天性疾病」為一抽象集合名詞,並非保險法規定之法定除外責任,準此,各保險公司若擬將先天性疾病列為健康保險商品之除外不保事項,則對於不承 保先天性疾病之具體名稱,除應於保單條款列示清楚外,保險費率尚須依照公平對價原則做合理反映;反之,該除外責任條款即有構成保險法第五十四條之一約定無 效之情事。
四、次查保險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若被保險人先天性疾病於訂立契約前潛隱未發,自 不為契約當事人及被保險人所知悉,保險契約依法自屬有效。保險人如擬依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主張被保險人於訂立契約時已在某先天性疾病情況中,不負給付保 險金之責任,則須舉證被保險人於訂立契約前曾有發病事實,否則仍應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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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38歲,約二年前給朱醫師看過,凹陷指數4.3,今年想動手術,我有保醫療險已約10年,兵役體檢時有記錄"胸部凹陷",但有服正常兵役,未曾因這個問題不舒服就醫,只在二年前在高雄長庚及給朱醫師檢查胸部及心臟問題,想請問我應該先找保險業務員談嗎?還是等手術後再申請,可以全額申請嗎?(含矯正固定架),還是只能申請住院及手術的部份,感謝回答. [版主回覆04/18/2011 18:06:44]最好先與保險業務先談談,
你可以把醫療險拆成二個部分來看
住院及手術的部份是定額給付
也就是說住院幾天就會賠幾天
可不可以全額申請矯正固定架是要看你買的額度~
這個部分就是所謂的實支實付(要附上收據正本)
如果在限額內應該是沒有問題
理賠我是覺的也是要送件才知道
重點是你在投保前沒有任何的就醫記錄
加油~
很多的病友都有順利理賠下來囉!